要点
- 2026 年 04 月 28 日,韩国企划财政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 MEF)依据《消费者基本法》(Framework Act on Consumer),正式施行液态型电子烟库存产品安全管理标准,核心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向消费者清晰标注、告知所售产品为 2026 年 04 月 24 日修订版《烟草事业法》(Tobacco Business Act)施行前生产、进口的库存产品。
- 新规明确经营主体多项强制义务,包括需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尼古丁含量等相关信息、销售库存产品前需委托完成有害成分检测、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产品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 韩国政府可对两类相关产品作出销售中断的行政建议,分别是自法案施行日起流通销售时长超 12 个月的长期流通产品,以及通过邮政、电子交易渠道销售的库存产品。
- 2026 年 04 月 24 日修订版《烟草事业法》已正式施行,将液态型电子烟纳入烟草法定管控范畴,扩大烟草定义覆盖全品类烟草原料及天然、合成尼古丁,同步落地税费征收、销售渠道限制、包装警示、未成年人保护等全链条收紧的监管规则。
库存产品经营主体核心强制义务
- 经营主体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销售的液态型电子烟产品为《烟草事业法》修订案施行日之前生产、进口的库存产品。
- 经营主体在销售库存产品前,必须委托专业机构完成产品有害成分检测。
- 经营主体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避免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 经营主体必须在产品包装上完整提供尼古丁含量等与产品相关的核心信息。
政府销售中断建议的适用情形
韩国政府可对两类液态型电子烟库存产品作出销售中断的行政建议,一类是自《烟草事业法》修订案施行日起,流通销售时长超过 12 个月的长期流通产品;另一类是通过邮政、电子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产品。
修订后《烟草事业法》核心监管规则
- 2026 年 04 月 24 日,将液态型电子烟纳入烟草管控范畴的修订版《烟草事业法》已正式施行,法案将烟草的法定定义从原有 “烟草叶片”,扩大至全品类烟草原料及天然、合成尼古丁,合成尼古丁液态型电子烟也被正式纳入《烟草事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管控范围。
- 根据新规,相关液态型电子烟产品出库时,需缴纳每毫升约 1823 韩元的个别消费税、烟草消费税等相关税费。
- 液态型电子烟的全链条监管要求同步全面收紧,明确禁止线上渠道销售,仅可在指定线下门店开展销售;产品包装必须强制标注警示文案、警示图案及成分信息(尼古丁溶液容量);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相关产品、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促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