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2026 年 09 月 07 日,越南卫生部修订《烟草危害预防与管控法》修订草案细则,完善烟草销售、产品生产、营销推广的全面禁令,封堵行业监管漏洞。
- 新规明确禁止自动售卖机售烟、网络及电商平台、社交数码渠道售烟,同时严禁在禁烟区域抽吸及售卖烟草产品。
- 法案封禁雾化设备、加热烟草制品(HTP)及配套零部件、溶液的生产、贸易、进出口业务,覆盖各类新型尼古丁制品。
- 官方新增烟草产品面向消费者直接营销的法定定义,细化违规判定标准,规避取证难、界定模糊的监管问题。
- 本次修法对接越南第 160/NQ-CP 号政府决议,统一管控所有成瘾性、危害人体健康的新型尼古丁产品,完善法律合规体系。
新增烟草销售渠道全面禁令
- 本次修订新增多项明令禁止的烟草经营行为,全面取缔自动售卖机烟草销售模式。
- 全面禁止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社交网络、数码平台及各类电子交易渠道售卖烟草产品。
- 严格禁止在法定禁烟区域内开展烟草售卖与抽吸行为,压实线下场景监管责任。
- 结合《网络安全法》《电子交易法》《电子商务法》,明确网络空间、电商平台、数码应用的监管界定,统一执法标准。
新型烟草产品生产流通禁令
- 草案明确禁止政府清单列明的雾化产品、加热烟草制品(HTP)及其他烟草产品的生产、贸易、出口与进口业务。
- 禁令覆盖上述产品的电子设备、组件套件、独立零部件及配套溶液的全产业链经营活动。
- 修订补充 “其他烟草产品” 定义,将含尼古丁含片、吸入制剂、水烟尼古丁袋等尼古丁制品纳入监管范围。
- 剔除合法戒烟药品、科研用途产品、官方许可专项用途产品,精准划定监管边界。
- 本次条款修订对接越南第 160/NQ-CP 号政府决议,实现对所有新型成瘾性尼古丁有害产品的全覆盖管控。
完善烟草直接营销法律定义
- 原有法案仅禁止烟草广告宣传与各类消费者营销行为,缺乏明确法定释义,存在执法取证漏洞。
- 卫生部新增 “烟草产品面向消费者直接营销” 官方定义,明确以诱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烟草产品为目的,通过言语、行为、文书、产品载体及传播渠道,主动触达消费者、开展推广推荐的各类行为均属于违规营销。
- 清晰的定义可有效规避监管界定模糊、违规取证困难的行业痛点,强化市场监管执行力。
修法背景与立法目标
- 本次法案修订旨在破除原有控烟法律的实施壁垒,补齐制度短板,完善越南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及新型烟草产品的封禁法规体系。
- 落实国家控烟政策,统一各部委、地方政府的执法与组织整改要求,构建规范化、系统化的烟草管控法治体系。
- 越南政府已于 2026 年 08 月 28 日发布第 257/NQ-CP 号决议,正式认可本次《烟草危害预防与管控法》修订草案的立法必要性,为新规落地提供政策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