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首尔行政法院判决,撤销韩国保健福祉部对一家电子烟液进口公司约 2.98亿韩元以外部分的国民健康增进负担金(即烟草税)。
- 法院认定:部分进口尼古丁液并未证明源自烟草叶(연초 잎),因此不符合法律上“烟草”的定义。
- 涉案公司主张其产品使用**烟草茎(연초 대줄기)**提取的尼古丁,不应纳入《烟草事业法》监管范围。
- 判决区分中国与马来西亚两地来源:中国产尼古丁液需缴税,而马来西亚产部分撤销税款。
- 此案或为韩国首次就“电子烟尼古丁来源”对烟草税征收合法性作出部分有利于企业的判决。
2025年10月19日,据《纽西斯(NEWSIS)》报道,首尔行政法院(서울행정법원)就一宗电子烟液进口企业与韩国保健福祉部之间的诉讼作出判决,认定该部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的国民健康增进负担金(담뱃세)违法,裁定撤销其中约 21.2亿韩元(约合115万美元)的税额。
案件背景
涉案公司A社自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间,从中国及马来西亚进口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液原料。该原料所含尼古丁成分不明,公司声称尼古丁系由烟草茎(연초 대줄기)提取,故不属于《烟草事业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以烟草叶为原料制造”的“烟草”产品。
然而,首尔关税厅于2021年11月认定相关电子烟液属于“烟草制品”,并征收增值税、个别消费税及附加税。随后,保健福祉部据此再向A社征收 5.1亿韩元 的国民健康增进负担金。
法院判决要点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主审法官:姜在元)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部分原告胜诉判决。
法院依据中国尼古丁制造商B公司的资料、中国政府回函及百科定义,认定 约2.98亿韩元的中国产尼古丁液确属以烟叶为原料制成,因此税款征收正当。
但对 约2.12亿韩元的马来西亚产尼古丁液,法院认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以烟叶为原料,因此相关税收处置应予撤销。
判决书指出:
“被告(保健福祉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来西亚进口产品的尼古丁系以烟草叶为原料制造,故无法认定其属于《烟草事业法》规定的‘烟草’。”
法院进一步强调,国民健康增进负担金的征收属“羁束行政行为”,即无自由裁量空间,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执行,若事实不符即属违法。
法律与行业意义
该判决首次在韩国法律层面明确区分“烟草叶提取尼古丁”与“烟草茎提取尼古丁”的监管适用范围,为进口电子烟液企业在税务申诉上提供了新的参考依据。若未来此类案件增多,韩国可能需进一步明确《烟草事业法》对尼古丁来源的界定标准。
